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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经济贸易
 

亚洲及太平洋跨境无纸贸易便利化框架协定

通过日期 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2016年5月19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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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

  意识到贸易作为包容的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引擎的重要性,以及提高国际贸易交易的成本效益和效率以保持和提高本区域竞争力的必要性,

  强调跨境无纸贸易便利化可以营造有利于遵守法律规制的环境,并能提高国际贸易交易的效率和透明度,尤其是在电子形式的贸易数据和文件进行跨境交换的情况下,

  忆及经社会对于“推进无纸化贸易和跨境确认电子数据和单据以实现包容的和可持续的区域内贸易便利化”的2012年5月23日第68/3号决议,及其中所载的对于努力制定区域安排的要求,

  还忆及经社会对于“执行推进跨境无纸化贸易区域安排特设政府间会议的决定”的2014年8月8日第70/6号决议中决定成立跨境无纸贸易便利化政府间临时指导小组,以进一步完善可望成为政府间协定的跨境无纸贸易便利化区域安排案文草案,并为其实施工作制定路线图草案,

  进一步忆及2015年4月1日至3日在曼谷召开的跨境无纸贸易便利化政府间临时指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成果,1特别是在指导小组下设立各工作组使相关指定官员开展专项谈判,

  欣见跨境无纸贸易便利化政府间临时指导小组于2016年3月23日至25日在曼谷召开的第二次会议上将《亚洲及太平洋跨境无纸贸易便利化框架协定》草案定稿,2

  感谢大韩民国政府通过建立信托基金为《亚洲及太平洋跨境无纸贸易便利化框架协定》的起草进程提供的宝贵支助,

  确信《亚洲及太平洋跨境无纸贸易便利化框架协定》将加强成员国间区域经济合作和一体化,推动包容的可持续发展,

  1. 通过《亚洲及太平洋跨境无纸贸易便利化框架协定》(协定文本见本决议附件);

  2. 邀请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所有成员成为《亚洲及太平洋跨境无纸贸易便利化框架协定》的缔约方,以确保其尽快生效;

  3. 邀请国际组织与经社会成员继续合作,以推动本区域跨境无纸贸易;

  4. 请执行秘书:

  (a) 协助各成员国成为《亚洲及太平洋跨境无纸贸易便利化框架协定》的缔约方;

  (b) 为实施协定,与国际和区域融资机构、多边和双边捐助方以及国际和次区域组织开展有效合作;

  (c) 继续并进一步加大秘书处对贸易便利化和无纸贸易相关的能力建设活动的支持力度,特别是与实施框架协定相关的能力建设活动,尤其是针对最不发达国家和内陆发展中国家;

  (d) 有效履行《协定》秘书处的职能;

  (e) 向经社会第七十三届会议报告本决议的执行情况。

亚洲及太平洋跨境无纸贸易便利化框架协定

本框架协定的各缔约方(以下简称“各缔约方”),

  意识到贸易作为增长和发展引擎的重要性,以及提高国际贸易效率以保持和提高本区域竞争力的必要性;

  注意到顺畅的贸易活动在促进全面互联互通方面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从而推动本区域贸易创造和新的增长;

  认识到无纸贸易可以营造有利于遵守法律规制的环境,并能够提高国际贸易的效率和透明度,尤其是在电子形式的贸易数据和文件进行跨境交换的情况下;

  注意到主要出口市场正在实施的贸易和供应链安全保障举措将使国际供应链中的所有参与者越来越需要以电子形式交换数据和文件;

  考虑到亚太区域许多国家目前正在国家层面实施电子系统以加快处理贸易数据和文件;

  还考虑到亚太区域各国越来越多地将电子信息交换的条款纳入其贸易协定之中;

  认识到世界贸易组织第九届部长级会议完成了《贸易便利化协定》的谈判以及落实该《协定》的重要性;

  意识到推动内陆国和过境国之间电子形式贸易数据和文件的互认与交换可大幅减少过境时间和成本,并增加内陆国的贸易和发展机会;

  还意识到推动电子形式贸易数据和文件交换尤其有助于中小公司更加有效地参与国际贸易并提高其竞争力;

  注意到各缔约方的经济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发展处于不同水平;

  承认一些国家现有的信息和通信技术及相关物质基础设施不足以确保可持续的商业发展;

  注意到有必要营造一个有利的法律环境以使跨境无纸贸易带来的利益最大化;

  希望制定一个法律框架以深化和扩大各缔约方之间在跨境无纸贸易便利化方面的合作并就此领域的未来发展作出规划。

  特此商定如下:

第一条 宗旨

  本框架协定的宗旨是通过促进电子形式的贸易数据和文件的交换和互认,推动国家和次区域单一窗口和/或其他无纸贸易系统之间的兼容性,促进跨境无纸贸易,从而提高国际贸易的效率和透明度,并营造有利于遵守法律规制的环境。

第二条 范围

  本框架协定适用于各缔约方之间的跨境无纸贸易。

第叁条 定义

  在本框架协定中:

  (一)“跨境无纸贸易”是指在电子通信、包括以电子形式交换贸易数据和文件的基础上进行的货物贸易,包括货物的进口、出口、过境及相关服务;

  (二)“电子通信”是指参与贸易各方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的任何通信;

  (叁)“数据电文”是指以电、磁、光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存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互换;

  (四)“贸易数据”是指贸易文件中所载、或者随贸易文件传输的数据;

  (五)“贸易文件”是指完成商业交易所需的商业性和监管性文件;

  (六)“商业交易”是指经营场所位于不同领土内的各方之间货物贸易的相关交易;

  (七)“互认”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对跨境交换电子形式贸易数据和文件的有效性的对等承认;

  (八)“单一窗口”是指允许参与贸易交易各方以电子方式在单一接入点为履行所有进口、出口和过境相关法规要求而提交数据和文件的机制安排;

  (九)“兼容性”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统或组件交换信息并使用已交换信息的能力。

第四条 解释

  对本框架协定的任何解释都必须充分考虑到它所依据的总则、其国际特征和促进其统一适用的必要性。

第五条 总则

  一、本框架协定须遵循以下总体原则:

  (一)功能等同;

  (二)非歧视性使用电子通信;

  (叁)技术中立;

  (四)促进兼容;

  (五)提升贸易便利化和营造有利于遵守法律规制的环境;

  (六)公私营部门合作;

  (七)改善跨界信任环境。

  二、各缔约方一致认为,实施国家立法和法规、将这些原则运用于电子形式贸易数据和文件交换,将建立同等程度的信任并提高兼容性。

第六条 国家政策框架、有利的国内法律环境和无纸贸易委员会

  一、各缔约方应努力设立无纸贸易国家政策框架,在该政策框架下可界定目标、实施战略并配置资源,同时建立立法框架。

  二、各缔约方在适用情况下应借鉴国际标准和最佳实践,努力营造有利于无纸贸易的国家立法,特别是针对跨境无纸贸易国家运营主体职能的立法。

  叁、各缔约方可根据各自的国内环境设立由政府和私营部门相关方代表组成的国家委员会。委员会将为电子形式贸易数据和文件的交换营造有利的国内法律环境,并推动跨境无纸贸易的兼容性。或者,各缔约方也可不必设立单独的委员会,而是依靠国内已有的类似机构,并可指定该机构或该机构内的合适组织单位或工作组,作为执行本框架协定的国家委员会。

第七条 跨境无纸贸易便利化和发展单一窗口系统

  一、各缔约方应努力通过利用现有运行系统或创建新系统,实现电子形式贸易数据和文件的交换,从而便利跨境无纸贸易。

  二、鼓励各缔约方发展单一窗口系统并将其运用于跨境无纸贸易。鼓励各缔约方在发展单一窗口系统或升级现有系统的过程中遵守本框架协定确定的总体原则。

第八条 电子形式贸易数据和文件的跨境互认

  一、各缔约方应在可靠程度大致相当的基础上对来自其他缔约方的电子形式贸易数据和文件提供互认。

  二、“大致相当的可靠程度”由各缔约方通过在本框架协定下建立的机构安排共同商定。

  叁、各缔约方可根据跨界信任环境原则及其他各项总体原则,缔结用于实施电子形式贸易数据和文件跨境互认的双边和多边安排,条件是这些双边和多边安排中的条文不与本框架协定相矛盾。

第九条 电子形式贸易数据和文件交换的国际标准

  一、各缔约方应努力适用国际标准和指南以确保无纸贸易中的兼容性并制定安全、保险和可靠的数据交换通信方式。

  二、各缔约方应努力参与跨境无纸贸易相关国际标准和最佳实践的制定工作。

第十条 与推进跨境无纸贸易的其他法律文书的关系

  一、各缔约方可在适用情况下采用联合国机构及其他国际组织达成的相关国际法律文书。

  二、各缔约方应努力确保电子形式贸易数据和文件的跨境交换符合由在本框架协定之下设立的机构安排所确定的国际法以及区域和国际条例及最佳实践。

第十一条 机构安排

  一、为实现本框架协定的目标,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亚太经社会)须设立一个无纸贸易理事会,由每一个缔约方提名一(1)位高级别人员组成。理事会须根据请求举行会议,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二、无纸贸易理事会为履行其职能须由一个常设委员会提供支持,该常设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协调本框架协定的实施工作,并向理事会提交建议供审议。常设委员会由各缔约方高官组成,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叁、为实施本框架协定之目的,常设委员会可设立工作组,工作组须向常设委员会汇报本框架协定下相关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

  四、亚太经社会秘书处被指定为本框架协定的秘书处,同时也是本框架协定下设立的各机构的秘书处。它为协调、审议和监督本框架协定的执行工作以及所有相关事宜提供支持。

  五、理事会须以叁分之二的多数票通过对其履行职责,包括对常设委员会和工作组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议事规则。除非本框架协定另有规定,理事会作出任何决定时,须有至少叁分之二的缔约方出席会议,且在场参加表决的成员投赞成票超过半数通过。

  六、理事会和常设委员会可根据议事规则所规定的权限,通过对于特定的法律、技术和组织事项的议定书。任何议定书生效的条件须在该议定书中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 行动计划

  一、常设委员会须在无纸贸易理事会的监督下制定一项全面的行动计划,其中须提出为执行本框架协定而营造连贯、透明和可预见的环境所必需的、带有明确目标和执行时间表的所有具体行动和措施,包括各缔约方各自的执行时间表。各缔约方应按照时间表执行行动计划,每一缔约方的执行情况应上报常设委员会。

  二、每一缔约方应在评估自身准备情况基础上制订其执行时间表,并纳入行动计划。

第十叁条 试点项目和经验教训交流

  一、各缔约方应努力开始和启动电子形式贸易数据和文件跨境交换的试点项目,特别是在海关和其他监管机构之间开展工作。各缔约方应通过本框架协定下建立的机构安排协作开展此类试点项目。

  二、各缔约方应向常设委员会报告试点项目的进展情况,以便推动交流经验教训,汇集最佳实践,从而促进电子形式贸易数据和文件跨境交换方面的相互兼容。经验教训交流工作将尽可能且酌情超越本框架协定缔约方的范围,以推动在全区域乃至更大范围实施无纸贸易。

第十四条 能力建设

  一、各缔约方可开展合作,互相提供技术支持和援助,以推进本框架协定的执行。

  二、各缔约方可通过本框架协定下建立的机构安排协作开展能力建设。

  叁、各缔约方对最不发达国家和内陆发展中国家提出的获得技术援助及合作安排的请求,以帮助其开发无纸贸易能力并充分利用本框架协定的潜在利益,应给予特别考虑。

  四、各缔约方可在执行本框架协定时邀请发展伙伴提供更有效的技术和财政援助。

第十五条 本框架协定的执行

  为执行本框架协定条款,每一缔约方应努力营造有利的法律环境并开发必要的技术基础设施,以便利电子形式贸易数据和文件的跨境交换。各缔约方认识到,最不发达国家和内陆发展中国家可能需要获得技术和财政援助,以建设技术基础设施和营造有利的法律环境,这是便利跨境交换电子形式贸易数据和文件的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其他已生效的协定

  本框架协定、或在本协定下采取的任何行动,均不得影响各缔约方在其同为缔约方的任何其他现有协定或国际公约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争端解决

  一、缔约方对本框架协定的解释和适用可能产生的任何争端须在相关缔约方之间采取谈判或协商方式解决。

  二、在涉及本框架协定争端的当事缔约方不能通过谈判或协商解决争端的情况下,可在其中任何一方的要求下提交调解人进行调解。

  叁、争端须提交争端当事缔约方挑选的一名或多名调解人。如果争端当事缔约方在提出调解请求之后叁(3)个月内未能商定一名或多名调解人人选,其中任何一方可要求联合国秘书长指定一名调解人受理争端。

  四、所指定的一名或多名调解人所提出的建议虽不具有约束力,但须作为争端当事缔约方重新考虑的基础。

  五、经互相同意,争端当事缔约方可事先决定一名或多名调解人提出的建议具有约束力并予以接受。

  六、本条款不得解释为排除争端当事缔约方共同商定的其他争端解决措施。

  七、任何国家在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之时,可同时交存一份保留书,声明不受本条中调解相关条文的约束。其他缔约方在涉及已交存此类保留书的缔约方的调解时,将不受本条中调解相关条文的约束。

第十八条 签署并成为缔约方的程序

  一、本框架协定于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亚太经社会成员国签署。

  二、亚太经社会成员国可通过以下方式成为本框架协定的缔约方:

  (一)签署,随后批准、接受或核准;或

  (二)加入。

  叁、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须在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确认文书后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生效

  一、本框架协定在至少五(5)个亚太经社会成员国政府依照第十八条第二和第叁款将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框架协定的确认文书交存之日起九十(90)天后开始生效。

  二、对于在本框架协定的生效条件得到满足之日以后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确认文书的任一亚太经社会成员国,本框架协定自其交存上述文书之日起九十(90)天后对该缔约方开始生效。

第二十条 框架协定的修订程序

  一、本框架协定文本可依照本条规定程序进行修订。

  二、任何缔约方均可对本框架协定提出修订建议。

  叁、任何建议修正案文须由秘书处在召开拟议通过该修正案的无纸贸易理事会会议之前至少六十(60)天散发至理事会所有成员。

  四、修正案须得到出席无纸贸易理事会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的叁分之二多数通过。业经通过的修正案须由秘书处转交联合国秘书长发送所有缔约方,供缔约方接受。

  五、依照本条第四款获得通过的修正案在其获得在场叁分之二多数的缔约方通过之日起叁(3)个月后对接受方开始生效。对于在修正案生效之后接受它的任何一方,修正案在其接受修正案之日起叁(3)个月后对该缔约方开始生效。

第二十一条 保留

  除第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之外,不得对本框架协定的任何条款提出保留。

第二十二条 退出

  任何缔约方均可向联合国秘书长发出书面通知,宣布退出本框架协定。在秘书长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十二(12)个月后,该缔约方退出生效。

第二十叁条 暂时停止生效

  如果缔约方数目在任何连续十二(12)个月内低于五(5)个,本框架协定将暂时停止生效。在此情况下,秘书处须向各缔约方发出通知。若缔约方数目达到五(5)个,本框架协定条款再次生效。

第二十四条 适用的限制

  本框架协定内任何规定均不得被解释为阻止某缔约方采取其认为外部或内部安全所必要的、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并限于紧急事态的行动。

第二十五条 保管人

  联合国秘书长是本框架协定的指定保管人。

  签署人经正式授权签署本框架协定,以昭信守。

  本框架协定正本共一份,用中文、英文和俄文写成,叁种文本同等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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